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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1-10-09 [来源]: [浏览次数]:

郧师校发【2006】7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校内各系、部,各学生组织编辑出版的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拆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校内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要编辑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应当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版周期、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和填写《郧阳师专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登记审批表》后,方可编辑出版。

第四条 校内有关部门委印和承印校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需要求对方出具校内有关部门签发批准的文件资料,没有此批文,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五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原则上不得使用“XX报”、“XX刊”或“XX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

第六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校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第七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审读、报送备案、年检制度。出版物出版后,及时报送党委宣传部一式3份,用于审读和备案。年末时送交全年出版物合订本3份,并递交自查报告,总结出版物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和管理。《郧阳师专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登记审批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制作。

第十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表格下载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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