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校内电子显示屏是学校重要的公共信息发布平台,为规范使用校内电子显示屏,确保信息发布安全有序,保证电子显示屏及其控制系统的网络信息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屏主要指在室外区域、食堂、各类报告厅和剧场、公共会议室等公共区域、人群聚集区建设安装的屏幕,包含LED字幕屏、LED显示屏、电视屏、投影在内的各类显示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以及学校引进为师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电子屏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电子屏由党委宣传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各归属单位共同参与管理。
第五条 各归属单位负责电子屏的立项购置(建设)和管理使用,在完成建设安装后需提交《汉江师范学院电子屏备案表》(附件1)向党委宣传部申请备案;使用过程中变更安装位置、归属单位以及报废处置时,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调整备案。校内各单位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所管辖的经营服务单位和个人所属的电子屏清查、备案、监管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验收、报废处置等管理,在验收时,应当通知党委宣传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共同参与验收;使用过程中变更安装位置、归属单位以及报废处置时,应及时提醒归属单位向党委宣传部调整备案。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协助党委宣传部对全校电子屏进行清查、备案,建立台账。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电子屏清查、备案以及发布信息内容的监管。涉及学校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和主题宣传时,党委宣传部可统一调度使用全校电子屏。
第三章信息发布规定
第九条电子屏信息发布内容
(一)党和国家重要新闻以及重大方针、政策。
(二)公益广告、经批准的宣传标语、公共服务信息。
(三)学校或各部门新闻、重要工作动态、宣传片、欢迎标语。
(四)学校大型会议、讲座、竞赛等各类校园教学、学术、文化活动的预告、宣传材料。
(五)经党委宣传部和各归属部门责任人审核可以发布的信息。
第十条电子屏信息发布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遵守学校规定,确保内容合法、准确、真实。
(二)坚持正面宣传,确保正确、积极、健康的舆论导向。
(三)严禁播放涉及国家秘密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播放来源不明的新闻信息,不得播放未经授权的视频。
(四)学校建设和安装的电子屏一律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学校引进为师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属的电子屏,不得播放虚假宣传广告,不得播放和自己经营范围无关的信息,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
(五)各单位应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建立登记台账。
第四章 设备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各归属单位要明确专人管理使用电子屏,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或更改设置。电子屏信息发布、控制的设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等、平板电脑等),必须设置开机密码,密码不能为简单的数字密码,也不能为admin等初始默认密码,必须为中高强度的密码(包含大小写字母、数字、特殊符号的8位以上密码),密码需专人保管,不得泄露,并定期修改。
第十二条电子屏原则上必须是有线方式进行连接,不得使用无线传输和控制方式。电子屏控制连接设备每次使用前要检查清理视频、文档、弹窗程序等,定期对设备进行病毒查杀。电子屏原则上不得接入网络,如需接入网络,需加强服务端口安全防护,并安排专人值守。
第十三条室内电子屏如需插入U盘播放内容,需对U盘内容进行检查,仅保留需要播放的文件,清除其他文件,并提前对U盘进行病毒查杀,且使用人员需全程在场。室外电子屏不得使用U盘播放内容,如有USB接口,必须封禁,减少被篡改、攻击入口。
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电子屏相关突发事件按照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期间需加强电子屏监测和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决定是否关闭电子屏。
第十六条发现电子屏发布内容被篡改、被插播等异常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关闭并断开电源,保护好现场证据,同时向部门管理人和负责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向党委宣传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党委宣传部根据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章 责任及追究
第十八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归属单位要切实履行电子屏管理责任,党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电子屏内容发布和日常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信息发布未遵守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