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 《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创建文明城市动态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和《十堰市五城联创工作考评问责办法(试行)》,为全力冲刺全国文明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在冲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不认真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对标履行职责,导致测评丢分、失分、扣分、罚分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市领导批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专报、通报、督查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不回复的;
(三)测评发现、群众反映或举报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四)下达工作安排、重点任务清单、创文督查及通报、工作事项提示等,未按要求落实、不达标的;
(五)专项工作、集中行动牵头部门敷衍拖延,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开展的;
(六)在全国文明城市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中,因网上申报材料不全、不实、不真、不符合要求,实地考察场所、点位不达标,街访问卷、入户调查、网络调查不合格影响得分的;
(七)在全国文明城市申报、测评、表彰期间,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一票否决”或负面清单罚分情形的;
(八)在冲刺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或失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具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时,由市创文指挥部或创文办下发督办通知,限期整改,整改达标的,予以销号。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根据情形,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程序提请市委、市纪委予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对中央、省驻堰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与全市综合目标考核、文明单位评选、各项争先创优相结合。凡受到问责处理的,取消荣誉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