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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台工作人员“十不准、十严禁”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1-10-09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完成党组织交给我们的宣传任务,保证广播台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把这里建成党的宣传工作的坚强阵地,提高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特制订以下“十不准”、“十严禁”。

一、不准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严禁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

二、不准带火源入广播台,严禁在广播台抽烟;

三、不准擅自带走宣传器材,严禁一切盗窃行为;

四、不准非工作人员进入广播台,严禁广播台钥匙外传;

五、不准擅自离岗,严禁人走不锁门;

六、不准播音员无准备上岗,严禁提前或推迟播音时间;

七、不准在广播台谈情说爱,严禁一切越轨行为;

八、不准高声喧哗、嬉戏打闹,严禁酗酒、滋事、闹事;

九、不准偷懒不作卫生,严禁乱丢果皮、杂物;

十、不准违反操作规程,严禁特殊情况不报告。

若有违反“十不准”、“十严禁”者,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除名和给予学籍处分,对外来不法分子扭送公安机关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