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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橱窗使用的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1-10-09 [来源]: [浏览次数]:

各部门、各教学系:

学校宣传橱窗是为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而设立的公共设施。为充分发挥橱窗的宣传教育作用,并使之得以妥善保管和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宣传橱窗是对师生员工进行宣传教育的阵地,是展现学校建设与发展成就、反映文明建设成果的窗口,是校园重要的文化设施。橱窗宣传必须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育人目标,坚持思想性、教育性、真实性和审美性的有机统一。

二、宣传橱窗陈列内容:正面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成就;陈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正面教育材料,正面宣传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国家、省等有关教育的指示精神;正面宣传校内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科研、后勤管理先进典型和最新成就;反映校园文化建设、文明创建等方面健康有益的活动。

三、宣传橱窗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宣传橱窗的使用限于学校教学系、处、室、部、馆、及其以上单位(学生会、大学生社团归口学工处,各团总支,校团委)。各部门、各教学系需要使用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要明确办展主题、内容、版面设计,并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交由送党委宣传部审查,经审批后才能正式展出。

四、宣传橱窗属学校财产,必须予以关心、 爱护、防止损坏。在使用时损坏应由使用单位和责任人赔偿,对有意损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